(Bevir,M.,“Wha t Is a Text ?A Pragmatic Theory”,International Philosophical Quarterly,V ol.42,No.4,2002)
《简明牛津英语字典》说文本是“任何书写或印刷品的文字形式”。近来,文本的观念已经 扩展到绘画、行为、衣着、风景——总之,一切我们附着意义于其上的事物。通常在狭义上 ,我们用以为例的文本是有着文字的物理存在,然而文本的关键是,它们都具有意义。在探 究文本是什么的问题时,我们追问:对象如何具有意义?对象所具有的意义的本质是什么?
为回答这些问题,必须在“对象”、“有意义的对象”、“作品”、“文本”之间作出区分 。意义总是对特定的人来说的意义,或在此种意义基础上所作的抽象。这意味着,以文本为 拥有内在意义的对象的概念,是必须抛弃的。因此,对文本惟一可行的分析,是视其为汇聚 有不同作品的处所(the site of various works)。这种分析有助于解决关于文本的稳定性 以及作者的意向与文本意义之间关系的难题。
文本是我们关于人类生活知识的主要源泉。我们要为程序个体主义(procedural individual ism)的原则作出辩护,该原则认为,意义总是主体的,或主体间的。文本自身不具有意义, 文本只是个体可以附加种种不同意义于其上的对象。
我们所持的文本的实用理论与后结构主义、解构主义、接受理论的文本理论既有重合,又相 区别。在文本稳定性问题上,我们接受文本为意义含混的这种看法,但否认文本是不可知或 不确定的。即便未来人们或许会以现在无从预见的意义附加于文本,从而使文本成为不确定 的;然而,就已附加的意义为固定的这一点来说,在任一时刻文本都具有确定的内容。
在文本意义与作者意义的关系问题上,我们认同接受理论有关阅读过程之创造性的卓见,然 而我们并不鼓吹所谓“作者之死亡”。因此作品内容是由作者的精神活动所给予的,而文本 的内容则由把作品与文本相联系的个体的精神活动所确定。因之,研究文本意义,在一定意 义 上,就是研究作者的意向。作者与读者同样附加意义于文本,如果哲学家们假定文本自身的 意义只是由其中之一所构成的话,就会带来困扰与迷惑。
(李剑) 格特:“内在论与各种不同的理由”(Gert, J.,“Inte rnalism and Different Kinds of R easons”,The Philosophical Forum,Vol.XXXIV,No.1,2003)[HT][WT] [ST]
在近期的一组论文中,我都在论证规范的实践理由(normative practical reasons)所具有 的要求作用(the requiring role)与辩明作用(the justifying role)之间的区分。本文的 目的是从该区分出发,考察当代伦理学的中心问题:内在论与外在论的争论。该争论所关心 的是实践理由与(持此理由的)行为者(agent)的愿望之间关系的本质。内在论者认为,存在 这样一种极强有力的关系;外在论者则认为,理由是由行为者处境的种种特征所给予的,独 立于他对于这些特征的态度。
“要求理由”(起要求作用的理由)与“辩明理由”(起辨明作用的理由)的定义如下:
一个理由的要求力量=def使它所关联的行为合理地被要求去做(即,不如此做则不合理)的力 量(不总是充分地)。
一个理由的辩明力量=def使没有该理由便不合理的行为成为合理地(即,不是不合理的)被允 许的力量(不总是充分地)。
所有的内在论者都主张,任一实践理由必定在行为者身上有一对应的动机。其中一些内在论 者认为,理由依赖于行为者偶然的在先的动机,我称之为休谟主义的内在论。另一些内在论 者认为,实践理由是由行为者的处境带来的,所谓“必定在行为者身上有一对应动机”的“ 必定”,是对行为者的规范性要求。我称这种观点为康德主义的内在论。而外在论则否定这 两类观点。
我提出并论证以下两个论断:
(1)有关要求理由,康德主义内在论是正确的。
(2)有关辩明理由,外在论是正确的。
不能辨别“辩明/要求”的区分阻碍了内在论/外在论争论的进展。如果一个论证假设理由 给出了要求,那么这个假设对于并不给出要求的理由就是无效的。如果论证依赖于辩明,那 么它就无关于理由在要求上的力度。我所主张的这个区分是逻辑上的区分,并不依赖于对个 例的任何解释方式。适用于所有种类理由的惟一观点是不存在的。可能在逻辑或数学中,辩 明与要求是一回事,但是哲学家们把最简单、最形式化的模式作为最纯粹、最理想的模式, 则是错误的。
李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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